2月17日,犯罪嫌疑人刘某驾驶汽车与前方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欧某发生追尾碰撞,造成欧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刘某立即拨打了120急救和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事后,犯罪嫌疑人刘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损害赔偿达成协议且已积极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鉴于犯罪嫌疑人刘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履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刑法规定,可以依法免除刑罚。该案承办检察官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刘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为增强执法透明度,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5月11日,莲花县人民检察院对该交通肇事案召开不起诉公开听证会。听证会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听证员与群众代表参与公开听证,在办案环节广泛接受群众监督评议,并立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借助个案现场进行法治宣传教育。
听证会上,该院第一检察部主任介绍了此次听证会的目的和程序,案件承办检察官介绍了该案的基本案情,对案件定性、处理意见进行说明,详细阐述了拟不起诉的理由及法律依据。会上,听证员及其他参与听证人员围绕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性质、认罪态度等方面进行评议并发表意见,既有“共情”劝慰,也有专业理智的辨析指导。最后,听证人员一致支持县检察院对刘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现场参与听证的群众代表表示,公开听证的方式让老百姓能近距离接触办案过程,加深老百姓对法律的了解,加强法律的威慑作用,这次学到了不少交通知识,如交通事故责任的判定,这在日常生活中是很有用的。
公开听证拓宽了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执法监督渠道,充分发挥了群众监督质效,让程序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呈现,有效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办案环节,将普法落实在“一案一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