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某在明知肖某收购银行卡转卖给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支付结算的情况下,依然将本人名下的四张银行卡以及绑定的U盾、电话卡以每张卡每月1500元的价格出租给肖某用于网络犯罪活动的支付结算,涉案金额达2000余万元,从中非法获利9300元。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保护好个人信息,注意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收集、银行卡、网银U盾等;不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和金融账户(包括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及支付二维码等);不登录或点击来历不明的网址、短信及邮件。切莫幻想“躺着赚钱”,被眼前的“蝇头小利”所诱惑成为“工具人”,成为犯罪团伙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