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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些东西不能卖,更不能用
时间:2023-10-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捕鸟网、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工具和方法狩猎。禁止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

9月27日,莲花县人民检察院会同莲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关于严禁销售猎捕野生动物工具的宣传活动。

活动中,工作人员深入城区市场,通过沿街走访的方式,共同对售卖野生动物、禁猎工具等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充分运用辖区发生的真实案例对店铺、商贩进行警示宣传教育;发放了莲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严禁销售捕猎野生动物工具的通告单,对存在销售禁猎工具行为的商家现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收缴禁猎工具。同时,向现场群众讲解非法狩猎罪的情形和法律后果,引导群众积极提供非法狩猎等违法犯罪线索,呼吁群众共同参与到保护野生动物的行列中,切实营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好氛围。

2022年以来,针对辖区内频发的非法狩猎犯罪,莲花县检察院结合“检察蓝+生态绿”府检联动环保协作,深入开展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专项行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件,向有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2个,联合开展执法宣传活动4次,通过非法狩猎案件巡回公开听证、发案地以案释法、12309检察巡回服务送法上门等形式加强保护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宣传,推动出台了《莲花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莲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严禁销售猎捕野生动物工具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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