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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非法狩猎案教育一方
时间:2022-09-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2年5月,刘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狩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野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

鉴于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并且刘某某已将非法狩猎的野猪放归山场,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刘某某案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提高司法办案透明度,9月22日,该院对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拟作相对不起诉举行公开听证会,会议邀请听证员广泛讨论。

会上,承办检察官对该起案件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作了充分阐释。在场的听证员积极提问,发表意见,通过热烈讨论,大家对该案的细节以及法律条款都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体会。最终听证员全数支持对该案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件承办检察官充分挖掘案件背后的教育意义,以公开听证会为契机,在当地村镇宣传非法狩猎法规、保护动物相关知识。

检察干警通过发放宣传单和面对面讲解的方式,详细向来往人群讲解了非法狩猎典型案例,着重向居民讲解作案手法、识别方法及报案渠道,并对群众提出的法律养老诈骗问题进行“一对一”解答,加大普法教育,进一步提升群众的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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