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3日晚,被告人李某在莲花县闪石乡使用在网络上购买的气枪猎捕杀害了两只猴面鹰以及四只野兔,随后带回租住的房间里准备食用,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

经鉴定,两只猴面鹰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四只野兔属于“三有”保护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江西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上6只野生动物核算合计总价值为30320元。

莲花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该起涉生态资源类公益诉讼线索,并将线索移送至公益诉讼部门。公益诉讼检察官在审查后认为,李某杀害两只草鸮和四只华南兔的行为,不仅涉嫌触犯危害珍贵野生动物、非法狩猎的犯罪,而且也破坏了生物多样性,使生态资源遭受损失,致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莲花县人民检察院遂对该案立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后,于2022年3月8日向莲花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最终,被告人李某因犯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判决被告人李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人民币3032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我没读过什么书,因为不懂法伤害了野生动物,触犯了法律,我愿意接受惩罚,在这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被告人李某表示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当庭进行道歉,并表示愿意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