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至11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多次向吸毒人员邬某、朱某等人贩卖毒品以牟取利益。
在贩卖毒品时,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刘某某使用其妻子的账户进行收款、转移资金操作。而其妻子明知刘某某使用其账户从事犯罪活动,依旧将自己的账户借给刘某某使用。刘某某和其妻子这一行为均涉嫌“自洗钱”犯罪。
日前,莲花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其妻子因怀孕,目前在取保候审阶段。
检察机关介绍,这是莲花县检察院首例决定批准逮捕的“自洗钱”案件,也是莲花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上游犯罪为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的洗钱案件。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自洗钱”犯罪以来,莲花县检察院将“自洗钱”案件查办作为加大洗钱犯罪打击力度的一个着力点。莲花县人民检察院在对本案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列出了详细的《继续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完善证据。目前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