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与刘某是莲花县某中学同届同学,二人在校矛盾不断。2021年6月21日20时左右,郭某某与刘某因发生口角扭打在一起,后郭某某用脚踹了刘某的右侧腰部几下,致使刘某右侧腰部受伤。经江西萍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在基于郭某某真诚悔过及其家属主动赔偿,并取得刘某及其家长的谅解情况下,为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莲花县检察院对该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进行了不起诉宣布教育。

承办检察官首先向与会人员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阐明了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结合社会调查,对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成长经历、学习情况、家庭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并就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性及被不起诉人应当吸取的教育等多方面对郭某某进行了释法说理和训诫教育。同时,提醒郭某某家长要加强与孩子的交流沟通,构建良性互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司法社工和辩护人分别与孩子及其家长进行沟通,对孩子的心理健康、法律意识、家庭教育等方面展开教育。
郭某某当场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忏悔,表示今后一定要认真学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要遵纪守法,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遇上事情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举行不起诉宣布教育仪式,是莲花县检察院对未成年人全面综合保护理念的深入贯彻落实,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又起到了对涉罪未成年人警醒、教育的作用,也让涉罪未成年人感受到司法关怀,让他们可以更好地回归家庭、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