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能时,莲花县检察院发现莲花县部分碎石厂存在未办理林地审核、土地审批手续,以及在未办理环境影响批复手续的情况下投入建碎石场设和要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验收而投入生产等问题。


碎石厂违法占用林地、违反环评要求盲目开展建设和生产的行为对我县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我县全力打造“全域美丽、全民共享、全国文明”的生态名县目标不符,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整治。

11月25日,莲花县检察院与县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等单位召开诉前磋商会。
会上,承办检察官对碎石厂违法占地、破坏生态环境、侵犯公共利益的情况进行了通报,阐明了相关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就如何解决该情况与相关行政部门进行磋商。县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的代表充分发表了意见。经过磋商,各行政单位表示将对碎石厂未批先建、破坏环境等问题开展专项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