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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巡回公开听证助当事人归正途
时间:2021-09-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犯罪嫌疑人刘某开着勾臂车来到莲花县莲花村莲花岛大酒店、曙光村老职校及升坊工业园园区党群服务中心,先后将三个垃圾箱拖到废品收购站作为废铁卖掉,经称重,三个垃圾箱共计1760斤左右,非法获利1600元。经鉴定,刘某所盗窃的三个垃圾箱共价值人民币4450元。

  犯罪嫌疑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后,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4600元给莲花县城市管理局,县城管局对刘某表示谅解。


  考虑到本案情节较轻,同时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主动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被害单位也对刘某表示谅解。刘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本案承办检察官建议对刘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该院积极推进阳光检务,本着“宜公开,尽公开”的原则,9月16日,莲花县人民检察院以公开听证会的形式公开审查刘某涉嫌盗窃一案,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不起诉案件程序合法、结果公正。


  听证会上,参与人员了解过案情事实后,围绕着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大不大、适不适合做不起诉处理展开讨论,发表了各自的观点和意见,最后一致支持对刘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刘某当场表示会珍惜这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以这次的事情为诫,今后不再走“歪门邪道”,做到学法遵法,通过正当的劳动创造美好生活。

  与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听证员在会后对检察官说道:不起诉公开听证对有效结合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双重目的起到了积极作用,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公正,也充分体现了“阳光检务”。同时以案普法,广泛宣传了公共财产安全受法律保障,不能逾越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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