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8日,莲花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的要求,采用公开宣告送达方式,邀请国家税务总局莲花县税务局(以下简称莲花县税务局)负责人和萍乡市莲花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莲花县环保局)负责人,针对全县范围内环境保护税的征收问题,向莲花县税务局及莲花县环保局发出首份环境保护税的国有财产保护领域类检察建议,并就如何有效征收环境保护税,保护国有财产进行了意见交换。
2020年8月,莲花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走访中发现,莲花县税务局未对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进行审核,且在医疗企业单位、道路施工扬尘、建设施工扬尘、采石采矿等行业未能全面合理征收环境保护税,莲花县税务局怠于履行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相关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莲花县环保局怠于履行与税务机关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职责,不利于保护、改善环境和减少污染物排放,同时也导致了税源的流失。
莲花县税务局和莲花县环保局作为环境保护税的征收主体及协助机关,有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法定职责,应当对环境保护税进行全面合理的征缴,保证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莲花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莲花县税务局和环保局提出全面履职、对医疗企业单位、道路施工扬尘、建设施工扬尘、采石采矿等行业进行全面排查,依法征收环境保护税;双方单位建立完善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等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