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化大家对知识产权的认识,莲花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的真实案例以案说法——让鲜活"微案例"阐释"大主题",用身边"小案件"传递法治精神,使法律条文在具象化叙事中生动可感,让法治精神在润物无声中浸润人心。
检察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时,除了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传统检察职能外,还应针对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开展整改,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提高整改质效,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氛围,督促相关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形成监督闭环,共同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2021年5月份开始,犯罪嫌疑人朱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苏某尼、爱某某私、美某浓等品牌方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假冒上述品牌方商标的运动鞋并对外进行售卖。一直到2023年8月8日,莲花县公安局民警在莲花县工业园某公司朱某所租用的厂房内当场搜查出使用苏某尼品牌商标的运动鞋2500双,使用爱某某私品牌商标的运动鞋4080双,按两种运动鞋每双标价28元,共计非法经营数额为184240元,朱某个人获取违法所得10万余元。犯罪嫌疑人朱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一案,由莲花县公安局接匿名举报发现,莲花县公安局经过审查,于2023年8月8日立案进行侦查,并于2023年9月8日对朱某刑事拘留。2023年11月,我院以朱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朱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为强化案件源头治理,更好保护知识产权,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存在的管理漏洞问题,从加强巡查力度、普法宣传、人员培训等方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有关行业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相关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在辖区内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对工业园区、作坊以及零售批发场所重点排查,共检查企业商铺140余家,打击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发现案件线索4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没收假冒商品200余件。一是积极能动履职,适时提前介入。莲花县人民检察院发挥检察主动职能,提前介入该案,建议公安机关查明商品流向何处,收集购买制作运动鞋原材料成本价值、销售价格的证据,对扣押的运动鞋进行价格鉴定等情况全面核实清楚,全面收集,固定证据。
二是正确适用法律,严格依法起诉。莲花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且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十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于2023年11月27日向莲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是制发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2023年11月29日,莲花县人民检察院向莲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一份,建议其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加大日常巡查力度,结合本案针对工业园区、闭门生产的作坊等隐蔽场所进行重点排查,及时打击侵权假冒等违法犯罪行为,提升行政执法保护水平。
(一)对假冒注册商标等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应当加强侦检协作。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通过派员提前审查证据材料等方式,对全案作出综合分析,从取证方向、案件定性、犯罪数额等各个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推动案件高质效办理。(二)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加强法律监督,依法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打防并举,聚焦源头治理促进行业监管,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注重法治思维、强基导向,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堵漏建制功能,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加大对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执法力度,营造风正气清的知识产权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