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谭某某家搭雨棚时,占用了江某某家的通道,江某某与谭某某争执不下,江某某捡起地上的铁锹朝谭某某的左边腰部位置击打了一下。经鉴定,谭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江某某主动投案。2024年8月,公安机关将江某某故意伤害案移送莲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检察官考虑到江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双方又是邻居,如果能促成二人达成和解,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综合考量案件情况和当事人情况,认为该案件适用莲花县检察院“邻邻亲.轻罪速诉”机制,联合办案民警与村委工作人员一起进行上门调解。
江某某称谭某某腰部的伤并非其造成,故不愿意赔偿。检察官遂向江某某出示监控视频及相关证人证言,告知江某某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他占你的道,本来你有理,但你动手打伤了他,赔钱是不是应该的,因为这点纠纷就承担刑事后果,不值当。”经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江某某深刻认识到犯罪后果,表示愿意配合调解,积极赔偿。
“他打你是他不对,他也认识到了错误,跟我保证会积极赔偿。但这事你也有不对的地方,你占道前跟江某某打声招呼,留出一点通行的道,这事不就简单了吗?邻里低头不见抬头见,以后两家还要来往哩,你真要他坐牢?”检察官对谭某某耐心进行心理疏导。
谭某某听到江某某会因此坐牢也心软了,向检察官表示只需江某某赔偿医药费就行了,其他不追究了。
江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谭某某的谅解,两人最终握手言和。2024年9月,莲花县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对江某某故意伤害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俗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很多邻里纠纷都是可化解的,互相多包容一点,多谅解一点,切忌冲动升级为刑事案件,既伤钱又伤情,遇到纠纷和平解决、理性应对,正确处理邻里关系,做到睦邻友好、邻里和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