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我一定不再去上山抓野味了。”王某一边打扫村中的卫生一边说。
2023年12月,王某在山中设下捕猎陷阱,猎得“野鸡”一只,带回家途中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该“野鸡”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鹇,价值5000元。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莲花县检察院认为王某在禁猎期、禁猎区非法狩猎的行为不仅应承担刑事责任,还造成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对王某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王某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失5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过对王某家以及当地村委的实地调查走访发现,王某平时在村中老实本分,并无前科劣迹;家中父母早亡,虽已年近60,一直未结婚,无子女,无兄弟姐妹,既无工作,也无其他收入来源,系五保户,靠国家救济金生活,民事赔偿确实存在一定困难。

秉承司法为民理念,综合考虑王某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及民事责任履行意愿,承办检察官决定就民事赔偿部分探索使用“劳务代偿”。为实现这一目标,莲花县检察院与莲花县法院及当地村委会进行了多次沟通协调,经过反复探讨和论证,最终达成了王某以提供环境保护公益劳务方式对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进行替代性赔偿的协议,协议对其履行公益劳动的期限、方式、监管责任等进行了明确。

2024年10月,在莲花县法院承办法官的主持下,莲花县检察院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王某就案件民事责任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王某承诺将严格按照协议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实际行动弥补自己的过错。同时,莲花县检察院与当地村民委员会也将密切关注王某的劳务代偿执行情况,确保各项劳务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下一步,该院将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用足用好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提高民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面”的良好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