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县检察院以“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为抓手,充分发挥司法救助制度优势,依法对一起危险驾驶案件的被害人严某某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帮助其渡过难关。
谢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在途经高洲乡政府路段时,与相向而行骑二轮摩托车的严某某发生碰撞,严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致伤残。被害人严某某系低保户、脱贫户,交通事故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伤残十级。因被告人谢某某也是低保户、脱贫户,无赔偿能力,案发后严某某一直没有获得赔偿,故寻求莲花县检察院的帮助。
莲花县检察院经走访调查了解到,申请人严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导致伤残,需长期支付治疗费用,目前家中只有近70岁的老父亲照顾,家庭负担较重,生活较为困难。经审查,严某某的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莲花县检察院告知其相关政策,帮助其提交申请材料,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严某某发放了国家司法救助金,帮助其家庭渡过困境。
莲花县检察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的理念,秉持“应救尽救”的原则,扎实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用心用情做优、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