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莲花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涉金融纠纷的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在历时一年之久后,终获终审裁判,尘埃落定。申请人得偿所愿,“无妄之债”圆满化解。

刘某及其丈夫徐某均是普通职工,一家四口虽非家财万贯,但也富足有余。变故发生在2022年年底,刘某发现名下十余万存款被扣划,经向执法法院查询,方知自己已被列为被执行人,须连带偿还担保债务200余万元。
原来在2018年,贺某向某银行贷款200万元,徐某作为贺某的朋友同意为贺某的此次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但除签署自己姓名外,徐某在银行提供的《保证合同》、《同意保证意向书》等贷款材料上还伪造刘某的签名和捺印,由此导致,刘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他人的贷款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
2021年1月,因贺某未归还欠款,某银行起诉至法院,后又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撤回诉讼。
2022年3月,某银行再次以贺某、刘某、徐某等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贺某归还欠款,刘某、徐某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刘某与徐某系夫妻关系,户籍登记地址一致,而银行提供的材料中仅有徐某的联系电话,导致法院向刘某送达的开庭传票、民事判决书等材料均由徐某代为签收。
刘某作为被告从始至终未收到任何诉讼材料,未参与庭审,未行使任何诉讼权利,直至判决要求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民事判决书生效,被列为被执行人。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因借款人贺某名下基本无可执行财产,刘某及徐某两人包括工资账户在内的全部资金账户、车辆,以及正在居住的房屋均被法院查控。刘某顾不上与徐某扯皮,立即以生效判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材料上的签字非其本人所写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但因对再审程序的不了解,导致再审申请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
2023年4月,万般无奈之下,刘某抱着最后一丝希望走进了莲花县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大厅。
莲花县检察院受理刘某申请后,依法调阅了法院审判卷宗及银行贷款卷宗进行详细查阅,并对案件相关人员进行了仔细问询,重点对以下问题进行了审查:
Q1
审查贷款材料上的“刘某”的签名是否系其本人所签,捺印是否为其本人所留
经过调阅贷款原始卷宗发现,贷款卷宗中共三份材料上有“刘某”的签名三处、捺印两个。该院通过对案件所有相关人员进行的逐一询问,确认在贷款办理期间,除徐某外,银行工作人员、贷款人及其他担保人均未见过刘某,更无一人亲见刘某在贷款材料上签字或捺印。
为保障审查及鉴定程序的公平、公正和公开,该院查询并统计了省内具有笔迹鉴定及指纹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名单,并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与各方当事人一同参与鉴定机构的公开选取。经鉴定,贷款卷宗中三份贷款材料上的三处签字及两处捺印均非刘某本人所写、所留。
Q2
审查两次诉讼中刘某是否存在严重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形
通过查阅诉讼卷宗及贷款卷宗发现,无论是贷款卷宗还是诉讼卷宗中均无刘某本人手机号码的记录。同时,鉴于刘某与徐某的夫妻关系,法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等诉讼文书时都是在送达回执上将两人列为共同受送达人,一同送达。
送达方式上,除一审生效判决系直接送达,徐某在受送达人为徐某、刘某的送达回证上签字之外,其他诉讼文书的送达都是邮寄送达,均是以徐某、刘某为收件人,以徐某手机电话为联系电话,以两人身份证上登记的地址为送达地址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快递送达,快递签收人均为徐某,即刘某并未亲自签收任何诉讼材料。
此外,经过逐一询问调查,一审判决生效前,无论是法院办案人员,还是除徐某以外的其他案件相关人员均未与刘某个人进行联系。即,并无证据证明刘某在民事审判阶段存在严重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形。
莲花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刘某为案涉债务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这一事实的证据是伪造的,鉴定结论作为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对申请人刘某萍所作的裁判。
且诉讼中,法院送达程序虽符合法律规定,但刘某作为案件当事人、生效裁判判定的200余万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人,未参与庭审,未发表答辩意见,未对不利己证据进行质证,在先后两个诉讼中均未行使任何诉讼权利也是事实。
民事诉讼的目的之一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案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现即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为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切实维护公平正义及当事人合法权益,该案应当再审。
为此,2023年5月,该院向莲花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2023年7月,莲花县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案件由该院再审。2023年10月,莲花县法院作出再审一审判决,撤销了要求刘某对贺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2024年4月,萍乡市中级法院在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至此,刘某的无妄之“债”,终于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