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学习强国平台刊发《莲花县检察院: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驾护航”》,为莲花县检察院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点赞。
朱某某假冒“苏某尼”“爱世某私”等品牌,生产运动鞋6000余双。2023年11月,莲花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
为准确认定非法经营数额,办案检察官坚持引导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商品订货单、销售单等证据,并从有关转账记录等客观性证据入手,综合运用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最终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
为准确认定非法经营数额,办案检察官坚持引导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商品订货单、销售单等证据,并从有关转账记录等客观性证据入手,综合运用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最终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该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有关单位履行监管职责。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在辖区内开展了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对工业园区、作坊以及零售批发场所重点排查,共检查企业商铺140余家,发现案件线索4件,没收假冒商品200余件。
该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畅通“检察监督+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建立常态化沟通平台,聘请了市场监管局等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和食药安全领域专家兼任特邀检察官助理,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专业支撑,形成公益保护合力。

2023年以来,莲花县人民检察院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检察监督工作力度,开展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罪”“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医疗美容行业治理”等专项活动,共审查起诉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案件5件5人,涉案金额133万余元,立案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5件,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