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上午,莲花县人民检察院召开生态环境保护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中国江西网、新法制报、萍乡日报、莲花发布、莲花电视台、今日莲花和莲花在线七家媒体记者受邀参加。会上,新闻发言人向新闻媒体通报全县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和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情况、取得的成绩,并就工作相关情况回答媒体记者提问。
发布概要
1、我院公益诉讼办案主要成效
2017年7月以来,我院共立案公益诉讼案件15件,其中,立案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4件,立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9件,行政机关均全部按时回复并采纳。向法院移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法院正在审理当中。
2、我院生态检察办案主要成效
2018年以来,我院贯彻落实省、市检察机关关于“生态检察工作深化年”活动的部署要求,积极履行检察职能,突出监督和办案,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举措,全面参与和推进环境优美的新莲花建设。2018年以来,共受理提请逮捕生态领域刑事案件1件3人,批准逮捕1件3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件1人,监督公安机关撤案1件1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份;受理移送生态领域刑事案件9件18人,提起公诉5件15人,不起诉1件1人,一审生效判决6件14人,提出抗诉1件1人;办理生态领域督促履职案件9件,发出检察建议9件。
回记者问

1、社会生活中哪些领域属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
答: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行为或者民事侵权行为依法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公益诉讼主要包括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当前,基层检察机关主要的工作重心是行政公益诉讼。而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重点是围绕生态保护和资源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展开,现在还包括英烈保护的公益诉讼。
2、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对老百姓的生产、生活有什么具体的影响?
答: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是广大老百姓的利益,特别是环境污染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公益诉讼工作,对老百姓生产生活有更直接的影响。如我院在今年3月份办理的莲花县宜莲养殖场非法排污导致神泉乡新塘水库鱼类死亡的案件,通过公益诉讼手段,要求县环保局、水务局及时规范处理,有效维护了神泉乡新塘水库承包人及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3、请问检察院是否有设立响应群众呼声的热线电话?
答:群众有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诉求,包括其他保护国家利益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的诉求,可以通过检察机关服务电话12309,转接莲花县人民检察院,以及12309检察服务平台(www.12309.gov.cn)反映。我们将依法受理群众保护公益的诉求,依法开展调查,积极履行职责,最终达到保护公益的目的。我们欢迎广大群众向我们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监督我们做好公益诉讼工作,切实维护老百姓利益。
4、请问检察机关下一步在公益诉讼工作的具体打算?
答:下一步,我院将会进一步根据群众的的反映,积极开展相应的调查核实工作,然后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督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政府部门依法履职。当然不是每一个线索都能够立案,对于危害不大、影响较小的,我们主要还是通过与有关部门协商的方案解决,目的都是确保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下一步,我院将围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活动,突出对食品、药品领域的公益诉讼工作,争取在年关将近的日子内,督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教育部门强化对食品、药品的安全保障义务,力求达到更好的公益保护效果。
5、生态检察是检察机关开展的一项新工作,请简单介绍一下什么是生态检察?
答:开展生态检察工作,是省、市检察院审时度势作出了一项重大部署,也是深入推进我省绿色崛起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2015年8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萍乡市人民检察院开展了为期一年的“加强生态检察,服务绿色崛起”专项监督活动,2016年8月,省、市检察院继续开展“生态检察工作深化年”活动,我院按照省、市人民检察院的部署安排,努力拓展专项监督活动成果,着力提升生态检察工作专业化、规范化、长效化水平。具体而言,生态检察就是把检察工作融入到生态文明建设中,通过打击破坏生态环境普通刑事犯罪,督促行政执法机关规范履行生态环境监管职能,着力解决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建设环境优美的莲花福地,提供高效服务和保障。
6、请问你院在生态检察工作的主要做法?
答:一是因地制宜,科学谋划生态检察工作。我院按照省、市检察院的工作部署,结合莲花县域实际情况,制定《莲花县人民检察院推进“生态检察工作深化年”活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思路,量化工作任务;二是健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对外搭建“两站两室”工作平台,通过在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水务局设立派驻检察室,在县环保局、林业局联合成立检察工作站,会签工作机制,形成外部合力;对内构建办案一体化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协调、配合常态化;三是奋力作为,增强工作实效。坚持打击与修复并重,探索推进林地等领域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模式,切实发挥民行检察职能,督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强化生态监督效果。
7、请解释一下通报中提到的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开展补植复绿生态修复工作的具体做法和意义是什么?
答:恢复性司法理念,简单来说是指实现修复正义,使社会关系争取恢复到原有状态。开展补植复绿是实现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一种方式,也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措施。具体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责成、监督当事人补种树苗,恢复山林,并以此作为从轻的依据。通过责成涉案人员开展“补种复绿”工作,可以通过“劳动教育”,提高涉案人员的悔罪心理,对其犯罪行为能够认真悔过;此外,通过我院通过集中补种工作,已经建成全市第一个“补植复绿警示教育基地”,争取教育广大群众切实保护好林业资源。
8、请问你院在下一步生态检察工作中有什么打算?
答:一是集中办理和监督一批生态环境领域案件。我院将因地制宜,继续围绕我县林业资源相对丰富,水域质量较好的实际县情,突出对“林生态、水生态”的保护力度,积极查办该领域存在的违法犯罪案件,确保我县良好的生态环境资源能够继续稳步发展;二是强化沟通联系,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通过继续加强与县政府法制办、公安机关及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向县委、人大、政府等部门汇报生态检察工作进展情况,争取社会各界对生态检察工作的关注与支持;三是加强信息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将继续通过新闻媒体、检察门户网站、检察微信等平台,结合生态宣传、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多渠道宣传检察机关在生态保护领域的职能与工作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我院立足莲花实际,将生态环境和公益诉讼检察有机结合,创新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此次新闻发布会圆满结束,进一步深化了检务公开,加深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了解,强化群众对公益诉讼的认识及环境保护的意识,扩大社会认知度和公众影响力,从而推动检察工作与群众合力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让群众有参与感和获得感,也让“阳光政务”真正落实在阳光下。